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3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明知韓劇「 露露 公主」、「這該死的愛」之著作財產權,均為SGLEntertainmentLimited所有,授權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亞太星空傳媒公司)在臺灣重製與發行影音光碟之權利,復經亞太星空傳媒公司專屬授權予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司),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上網購買之「露露公主」、「這該死的愛」影音光碟片為未經基林公司授權重製之非法重製物,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基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初某日起,在其位在臺北縣○○鄉○○路○○○巷○號住處,以網路銷售方式,利用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辦之「conam_lady」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廣告目錄供選購,並以「conam_lady@yahoo.co
m.tw」電子郵件信箱供交易聯絡,俟不特定人選定後,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由顧客將交易價款匯至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牟取不法利益,而散布該盜版重製物,侵害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權。嗣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盜版影音光碟共三十六片及
IBM筆記型電腦一臺,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起訴書漏載「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㈠被告甲○○明知韓劇「 白雪 公主」、「露露公主」、「這
該死的愛」、「餅乾老師星星糖」DVD光碟屬視聽著作,分別係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厘米公司)及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司)享有發行權、重製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基本公司及七厘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二月前之某日,在網路上向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士購入韓劇「白雪公主」、「露露公主」、「這該死的愛」、「餅乾老師星星糖」等盜版影音光碟後,即於九十五年二月起,在其位於臺北縣○○鄉○○路○○○巷○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conam_lady」帳號刊登販賣前開盜版光碟之訊息,分別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九元至五百九十九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並以「conam_lady@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接收訂單,待客戶回信表示欲訂購後,再將其向郵局申設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客戶以供匯款,俟被告確認客戶匯款後,再以郵寄方式利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寄送予客戶,而以此方式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而散布之,侵害基林公司及七厘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先後經七厘米公司及基林公司之職員 魏里南 、乙○○上網搜尋,察覺有異,各以四百七十九元及五百九十九元之價格標得上開「白雪公主」、「露露公主」盜版影音光碟,嗣經七厘米公司及基林公司取得上開光碟,並確認係盜版光碟後,乃提供其等購買之上開盜版光碟「白雪公主」一套(合計四片)、「露露公主」一套(合計十片),報警處理,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扣得盜版光碟「這該死的愛」二套(合計十八片)、「餅乾老師星星糖」一套(合計八片),及被告所有,供散布盜版光碟所用之筆記型電腦一臺乙事,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一號、原審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在案,該判決並已於同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對無誤。
㈡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同一網路帳號、電子郵件、及金融帳戶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係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從而,本件起訴犯罪事實與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一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八六號判決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案件併予審理,於九十六年二月四日判決確定,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是本案被告被訴部分,既曾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照首揭法條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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