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0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
   陸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仟陸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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