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四九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
         黃璽麟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經
原告核發金卡,消費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
九日在原告西台南分行填具信用卡異動申請書,載明原卡毀損特將卡片剪還作廢
,並申請製發新卡及地址資料變更,原告於同年二月一日乃依其聲請重新製發新
卡,同年月二日郵寄高雄市○○區○○○路○○號六樓,且於同年月三日送達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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