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一七號
原 告 丙○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航空貨運業務,有關輪出國外貨品之報關手續,均委由被告
戊○報關有限公司辦理,雙方業務已往來十餘年,被告就貨品出國報關相關作業
手績,知之甚稔,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間,亦因承運訴外人 利純湧 託運生鮮蘭花
至日本,亦委由被告辦理,因蘭花屬植物種類,輸出報關須取檢附我國主管機關
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局(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局)出具之輸出植物
檢疫證明書,方能於目的地日本出關取貨,被告於辦理報關作業程序時,亦按規
定申領檢附檢疫證明書,惟八十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