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上訴人崇信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林良如 、 周耿立 、 周耿民 、 周耿弘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