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78號債權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學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有約定分期清償,如是,請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請就已屆清償期之部分為請求)。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自逾期清償之日開始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