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7號抗告人即原告 簡鳳珠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簡珏梅簡兆熙簡志浩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3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0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