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證人應 百如
主文 應百如 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應百如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7號被告 許宏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依法於99年11月16日傳喚證人應百如到庭作證,惟證人應百如經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酌科證人應百如新臺幣壹萬元罰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