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甲○○
己○○戊○○乙○○丙○○壬○辛○○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