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鄭清和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上訴人 蔡科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96號)提起上訴,且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蔡清華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年12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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