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80號再審原告 張沐芝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使用補償金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