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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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鈞院96年度訴字第897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前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88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33萬4仟元(96年度存字第1486號),由於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上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檢附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86號提存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 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0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為100萬元,其本案訴訟判決命相對人給付525萬4仟元及其利息,該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己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說明,相對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述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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