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39號聲請人 盧郁文 (即 盧貞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2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4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6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42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3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41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6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