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家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陳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博仁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前經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其提起上訴,雖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訴訟代理人為 陳令宜 律師,然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