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