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5號
原   告  鍾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成業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
、72,400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共計2,000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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