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5號
原 告 鍾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成業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
、72,400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共計2,000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