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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