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