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