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廖慧娟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以裁定由受命法官廖慧娟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