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易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後,且業經合法送達,迄今未補提理由書,有上訴狀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