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雖曾於民國78年11月27日簽具授信書約定書,擔任帝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合公司)於78年
11月30日、78年12月1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萬元及1,56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並簽立本票及借據,復提供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第494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號3樓、4樓建物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2,500萬元抵押權作為擔保,但上開2筆借款期限均為1年,詎借款到期後,原告即未再簽具任何借據或本票,亦未同意上述借款延期清償,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訴外人林勝旺、甲○○未經原告同意,於79年12月14日冒用原告名義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借據,另冒用原告名義為共同發票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使原告對被告負有該借據所示1,560萬元之連帶保證債務及該本票所示之200萬元之票據債務,且同意主債務人帝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清償78年間之借款,然原告因並未同意79年債務之保證,並無庸負上述連帶債務之責任,且未同意78年借款之延期清償,依據民法保證之規定,就78年借款延期清償後,原告亦無庸再負連帶保證責任。然上述79年借款屆期未清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聲請拍賣抵押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2年度執字第793號執行事件拍定分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受償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擔保物賣得之價金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償還訴外人 施善篤 個人之部份借款後,尚餘14,124,563元用予沖償帝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60萬元之部份金額,其中沖償利息5,395,445元及沖償本金8,729,118元,另連帶保證人施善篤自行償還本金234,082元,1,560萬元借款部份,尚欠本金6,636,800元及自83年9月1日起之利息未還;另200萬元借款部分則分文未還,以未受償部分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對原告聲請84年度促字第4188號支付命令,並於84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而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4月7日將系爭債權轉讓予被告,爰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錢借貸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上述借款連帶保證債權,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4年度促字第418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原告復提出本件確認訴訟,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原告之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查原告所請求確認之如附表一、附表二之連帶保證債權,前曾經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聲請對原告核發84年度促字第4188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並已於84年6月21日確定在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5年4月7日將系爭債權轉讓予被告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債權轉讓證明在卷可據,則原告就與上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4年度促字第4188號確定支付命令所示之同一債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顯係就已發生確定判決效力之事件再行起訴,依據上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一:
┌─────┬─────┬─────┬─────┬─────┬─────┐│名稱│金額│債權人│債務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借據│1,560萬元│合作金庫│帝合公司│ 施吳潔茹 │79年12月14││││││施善篤│日起至80年││││││丙○○│12月14日│└─────┴─────┴─────┴─────┴─────┴─────┘附表二:
┌─────┬─────┬─────┬─────┬─────┐│名稱│金額│債權人│發票人│發票日期│├─────┼─────┼─────┼─────┼─────┤│本票│200萬元│合作金庫│帝合公司│79年12月14│││││施吳潔茹│日│││││施善篤││││││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