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陸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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