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4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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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498號
原 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鐘宥宏
被 告 高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4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
2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依ㄧ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ㄧ般人均可自行
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並無蒐集他人帳
戶之必要,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
人遂行詐欺犯行,被告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2段204之4號前,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土城清水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與詐騙
集團成員。嗣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12月1日10時50許,假
冒為原告友人之女以電話聯絡原告向其詐稱:因有急用急需
一筆錢等語,使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5分許,依該詐騙
集團指示操作,將新台幣(下同)6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上
開帳戶內,嗣原告匯款完畢發現有異報警,始知上情。案經
原告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
3611號起訴書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簡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判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告曾向
被告求償,詎被告拒不給付。為此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
1932號刑事判決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
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就該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