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7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代理人   簡鴻霖
       陳志柔
被   告  李詩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7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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