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葉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上午9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6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威士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款,如未依約繳款,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88年4月12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合計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