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6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承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6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承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
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