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蔡思宣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秀珍 即台中縣私立大
成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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