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蔡思宣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秀珍 即台中縣私立大
成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