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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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白慧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白晨均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第九個月止,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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