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246號
原   告  朱志豪
原告與被告 鄭禮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查詢被告
  鄭禮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亦無所指被告「鄭禮鵬
  」之戶籍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
  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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