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何秝芳 即 何官臻 即何椿珠即何春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