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77號
原   告  陳鳳鑾
被   告  葛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
之項目、計算式與計算依據,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訴狀,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固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5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觀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
及理由欄僅記載如起訴書,既未見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之記載,復亦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
額計算式及計算依據各為何,僅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無
從特定其請求及本件既判力之範圍,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原告起訴即不合程式,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
三、綜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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