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87號
原 告 賴昌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凱 、 鄭馥萱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