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源璟 、 鄭百合 、 洪國勝 、洪
淑美、 洪淑分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下同)107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4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鐘隆毓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尚瑞
強,並於107年2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上訴狀、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為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