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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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劉欽榮
被 告 豐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建綸
法定代理人 廖櫻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07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約定至104年01月31日清償完畢,並開立
借據及支票為據,詎被告屆期未清償,而上開支票經提示亦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
。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借款合計45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即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450,000元,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