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5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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