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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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嘉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姬崇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姬崇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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