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莉莉
訴訟代理人  况名旭
       韓蘊茹   同上
被   告  陳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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