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莉莉
訴訟代理人 况名旭
韓蘊茹 同上
被 告 陳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莉莉
訴訟代理人 况名旭
韓蘊茹 同上
被 告 陳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