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王永生 即乙乙環保工程行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王永生 即乙乙環保工程行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