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王永生 即乙乙環保工程行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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