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胡怡婷 即 黃啓峯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胡蓮寶 即黃啓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怡婷即黃啓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啓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蓮寶即黃啓峯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