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A女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年籍住址詳卷
A女之母年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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