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請人 楊玉凰 相對人 王來重 代理人 賈麗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惟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