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翟保華
許桂菁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2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4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民國105年2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關於處罰主文之「■■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怞■105年3月24日起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限於105年4月7日前繳送牌照。■■105年4月7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105年4月8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許桂菁及被告各負擔新臺幣柒拾伍元,餘由原告翟保華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桂菁新臺幣柒拾伍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條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翟保華於民國104年7月24日12時43分許,駕駛登記車主為原告許桂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高架行駛內側車道至16.3公里時,因驟然減速至幾乎停止狀態,致其後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下稱C車)之 黃建明 剎車不及(A車與系爭C車間,尚有另一由 汪德龍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緊急變換至外側車道時,與適沿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處而由 莊健平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發生碰撞,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汐止分隊據報處理上開交通事故後,認原告翟保華有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定之違規事實,而於104年8月11日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Ⅰ)舉發原告翟保華,應到案日期為104年9月26日前;嗣再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於104年8月13日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Ⅱ)舉發原告許桂菁,應到案日期為104年9月28日前。原告翟保華雖於104年9月3日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陳述意見,然經被告查詢結果,舉發機關以104年10月12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41704049號函,回覆前述舉發並無不當,被告遂於105年2月22日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漏列第43條第2項及第5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對原告翟保華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05年3月23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抳@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侗r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下稱原處分Ⅰ)另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漏載前段)之規定,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對原告許桂菁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牌照限於105年3月23日前繳送。■■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怞■105年3月24日起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限於105年4月7日前繳送牌照。■■105年4月7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105年4月8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囧T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重新請領,但經處分逕行註銷者,非滿6個月,不得再行請領。」(下稱原處分Ⅱ)並於105年2月24日對原告翟保華及許桂菁分別送達上開字號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ⅠⅡ)。原告仍有不服,即於10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翟保華於104年7月24日12時43分許駕駛原告許桂菁所有之A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高架內側車道16.3公里時,突遇他人自外側車道急切入內側車道,而急踩剎車並鳴喇叭示警,該車故未切入,原告翟保華所駕駛車上之母親因此受有驚嚇及傷害。又他車遂緊貼原告駕駛之A車後方惡意逼車,且不斷閃大燈向原告挑釁,原告翟保華為查看母親受傷情況,及導航系統語音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故輕踩剎車放慢車速,並無任意驟然減速,亦非危險駕駛,而無違規之故意或過失,適因緊貼後方之他車亦踩剎車減速,且C車違規超載等,造成C及D車發生碰撞。再者,原告翟保華縱有違規,被告所為罰鍰、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可達教育原告翟保華目的,惟吊扣牌照處分使原告許桂菁在一定期間無法使用A車,而A車又非有使用上危險之虞,被告一味依法處罰,未考量不符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手段與目的均衡。原處分顯有未當。從而,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處分ⅠⅡ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立法目的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上任意驟然煞停,超出其他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嚴重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而原告在系爭路段上,其前方並無車陣或突發狀況,原告翟保華卻驟然減速並停止,造成後方C及D車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原告翟保華雖稱其係因他人惡意逼車,為查看其車上母親情況而剎車云云,惟據A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原告翟保華於長按喇叭且趨前使汪德龍駕駛之B車無法切入內側車道後加速直行,並於數秒後驟然減速並停止,惟此期間原告翟保華及母親均在正常閒聊,可見原告翟保華所稱前述情況係卸責之詞。至A車雖係原告許桂菁所有,然同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並未限於違規車輛係駕駛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其立法目的係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車輛權限,對於汽車供何人使用自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他人恣意使用,徒增交通風險。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前述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於103年1月8日修正增訂(同年3月31日施行),其修正理由略謂:「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及第4款。」足徵修正後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均屬以危險方式駕駛,僅就違規態樣更為詳細規定。經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後列爭點外,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裁決書ⅠⅡ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13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被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ⅠⅡ、原告翟保華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4年10月12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41704049號函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裁決書ⅠⅡ及送達證書等影本,暨A、B、C、D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在卷可稽,而上開各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則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場勘驗錄影內容,詳如附件,本院復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130號偵查案卷綦詳,而堪認屬實情。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有無違反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
■怴i有關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茩鴔i翟保華雖稱為查看母親受傷情況,故輕踩剎車放慢車速
云云。然據本院勘驗A及B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可知當時A車內講話之女性(原告翟保華於本院調查程序稱即為其母親),於B車出現在A車右側外側車道,及原告翟保華長鳴A車喇叭迫使原欲變換至內側車道之B車駛回外側車道之過程中,一直持續講話,所談論之話題亦與A或B車之行駛情況無關,且未聽聞車內有任何碰撞聲音;其次,原告翟保華減速至停下A車過程中,並未與其母親交談,即遑論有何關心傷勢之言詞,且在停下A車後,隨即下車往後走到因A車驟然減速停止而亦被迫緊急剎停之B車旁,並敲擊B車駕駛座車窗而責問B車之駕駛人,嗣其復行上車後即繼續行駛,至本院勘驗終止時,仍未聽聞其與母親有何交談。可見,原告翟保華將A車驟然減速,其目的僅為在B車前方煞停,迫使B車停在其車後,以遂其下車責問B車駕駛人之用意,並非其前述所稱之原由。
■珥鴔i翟保華又稱導航系統語音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故輕踩
剎車放慢車速云云。然據本院勘驗A及B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原告翟保華於迫使B車駛回外側車道,並超越B車,而繼續行駛約10秒後(3分26秒至27秒)(以地面車道線及間距估算約行駛200公尺),即從時速原約80公里開始驟然減速,約3至4秒(3分29秒至30秒)即減至時速約僅30餘公里,甚至再過約8至9秒即完全停止。顯示無論從A車原本與速度上限尚有一段差距之時速,或其驟然減速乃至停止之過程,均與所謂測速照相設備無關,即遑論縱前方有測速照相設備,亦無在高速公路上驟然減速至速度下限以下甚至停止之正當理由。再衡諸前述勘驗A及B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原告翟保華停下A車後,隨即下車往後走到被迫剎停之B車旁敲擊B車駕駛座車窗及責問B車之駕駛人。益證原告翟保華將A車驟然減速,其目的確實僅為迫使B車停在其車後,而責問B車駕駛人無疑。
■悜鴔i翟保華雖又稱因C車違規超載而發生系爭交通事故云云
。惟經本院勘驗C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其原與行駛在前之A及B車保持50、6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未超速(以前述A及B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中,B車被迫駛回外側車道前,A及B車之車速估算)。復根據A、B及C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可見在A車驟然減速前,其所行駛之內側車道前方並無任何需要驟然減速之路況;易言之,無論從C車駕駛人之角度或事後審查之客觀立場而言,均無從預料前方A及B車會於此種路況下驟然減速至幾乎停止。另從A車超越B車、B車則因欲超越外側車道前方車輛而變換至內側車道時起至C車為避免追撞B車而緊急變換車道時,僅數秒鐘,縱C車因超載而延長剎停距離及時間,然其所以須在正常路況下急剎及為避免碰撞而切入外側車道,無非原告翟保華在內側車道將A車驟然減速至幾乎停止所致,乃縱C車駕駛人因超載而就系爭交通事故有可歸責之處,原告翟保華任意驟然減速仍係C及D車碰撞之主要原因。
■芊i有關同條例第43條第4項前段】■茩鴔i許桂菁雖稱其並非違規駕駛人云云。然同條例第43條第
4項前段規定內容,業如前引,並無汽車所有人需為違規駕駛人之限制。考其立法目的,顯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風險,殊非事理之平。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固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然未排除同條例第85條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之適用。惟原告許桂菁僅主張其非違規駕駛人,並未舉證其將A車提供原告翟保華使用前,已善盡篩選駕駛人義務而無過失,自難解免其依法所應負之車輛管理責任。則被告依法推定其之過失,並據以裁罰,仍屬有據。
■珥鴔i許桂菁又稱吊扣牌照使其在一定期間無法使用A車,而
A車非有使用上危險之虞,被告未考量不符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手段與目的均衡。原處分顯有未當云云。然從前述立法目的而論,此項處罰係針對汽車所有人之可歸責性,而與車輛性能無涉;且因駕駛人有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違規駕駛行為,而對於非違規駕駛人之汽車所有人吊扣汽車牌照,非無促使汽車所有人日後將其所有之汽車提供他人使用時,善盡篩選駕駛資格及監督駕駛行為之作用,有利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且有其必要性,其吊扣期間復僅3個月,而非長期限制汽車所有人之財產權行使,足見立法者已然權衡處罰手段及交通維護目的之比例性,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更何況,同條例第43條第4項前段規定,立法者並未賦予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與否及處罰內容之裁量空間。乃被告據以裁罰,亦無從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之瑕疵(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號裁定可資參照)。
■吽i有關同條例第65條第1項】■茷魒T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
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2款固有明定。惟公路主管機關得否依上開規定處理,尚繫諸ぇ「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え「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等要件是否具備。
■狶Y公路主管機關因駕駛人之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定違
規行為,固得依同條第4項前段規定,對汽車所有人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然若欲進一步加倍吊扣期間,或甚至吊銷及註銷汽車牌照,則尚須具備上開要件其一,始得為之。若公路主管機關於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前段規定對汽車所有人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時,併同時依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款之規定裁處加倍吊扣期間甚至吊銷及註銷汽車牌照者,因受處分人是否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何時經裁判確定,及有無違反不遵期繳送汽車牌照之事實,均尚未發生而不確定,即公路主管機關裁處加倍吊扣期間甚至吊銷及註銷汽車牌照之要件尚未實現,則其自未取得依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款處分之權限甚明。
■悀S行政罰應遵守由法治國原則導出之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
法第5條參照),性質上不容許行政罰處於不確定狀態,尤其不容許附加以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為生效要件的停止條件。而本件原處分Ⅱ之處罰主文,業如前述;核係被告作成附加以原告逾期未履行繳送汽車牌照義務為停止條件之行政罰,使汽車牌照吊扣期間加倍及吊銷與註銷等循序加重「易處」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而處於不確定狀態,顯已嚴重違反前述明確性原則,且此一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上開汽車牌照吊扣期間加倍及吊銷之處分,暨被告據以依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所為之註銷汽車牌照處分,均屬當然無效(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二之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衧O原處分Ⅱ之「■■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怞■105年3
月24日起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限於105年4月7日前繳送牌照。■■105年4月7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105年4月8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部分,係附加以原告逾期未履行繳送汽車牌照義務為停止條件之「加重易處」行政罰,而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致處於不確定狀態,並違反明確性原則,其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當然無效(至原處分Ⅱ之■■■吨峟麭B分Ⅰ之■■■佼﹞嚏A因核屬直接基於同條例第66條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以具意思表示為要素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裁判要旨參照〉,乃此部分因非行政處分,自無救濟之必要,且揆之當事人真意,亦非訴請救濟之範圍)。
■浀颩麭B分Ⅰ之「■■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自處分確定
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部分,固屬附加以原告逾期未履行繳送駕駛執照義務且原處分Ⅰ之■■之「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未經行政訴訟判決撤銷而告確定為停止條件之處分,然此係依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於原處分Ⅰ之■■之「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確定後之當然效果(至若原告未逾期繳送駕駛執照,或原處分Ⅰ之■■之「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經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撤銷,即不發生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效果,亦屬當然),且其註銷日期屬可得確定,復無如前述■苳均u加重易處」效果,則其性質上應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容許作成之附條件行政處分,而無如同前述■苳孚撗哄A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
■峊蔚魒■處分人固不可能因無效行政處分而致其權利遭受侵害
,然一個無效行政處分,仍引起有效性的外觀,且行政處分之瑕疵,是否導致其無效或僅得撤銷,也經常發生疑義,則基於此實際上觀點,應允許對於無效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 陳清秀 著,行政訴訟法,西元2015年9月,7版,第170頁)。原處分Ⅱ之■■■■邥T因有前述瑕疵,且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當然無效;然因其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揆之上開說明,非不得以撤銷訴訟救濟,且原告許桂菁係提起撤銷訴訟,而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Ⅱ,則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Ⅱ之■■■■豸妊﹞擎M銷,以符法制。
六、綜上所述,原告翟保華經舉發其有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交通違規行為屬實,被告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漏列第43條第2項及第5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翟保華裁處原處分Ⅰ,另依同條例第43條第4項(漏載前段)之規定,對A車所有人即原告許桂菁裁處原處分Ⅱ,除前述原處分Ⅱ之■■■■佼﹞嬰]具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屬無效處分,故原告許桂菁訴請撤銷,核屬有據,應予撤銷外,其餘部分,於法並無不合,則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93條所分別明定,且均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已先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30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元。而本件因兩造各有部分勝敗,本院酌量情形,認訴訟費用由被告及原告許桂菁各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翟保華負擔為宜,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MP4(在1300-ZA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一行駛中車輛(綜合全部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此為A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15分00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A車原行駛在國道高速公路某處內側車道(一開始車內有男女簡短交談,其││02分59秒│後則僅該女性偶而說話,另車內尚有音樂聲)。嗣A車因前方車輛速度較慢│││,而約於00分07秒至00分10秒變換至外側車道,並開始加速超車(於00分11│││秒開始至15秒結束期間,共行駛約14組車道線段及其間隔,可推估其時速約│││101公里);於00分47秒時,又因前方車輛速度較慢,而約於00分47秒至00│││分50時變換至內側車道,再開始加速超車(於00分51秒開始至55秒結束期間│││,共行駛約13組車道線段及其間隔,推估其時速約94公里),約於01分00秒│││時切回外側車道;再因前方車輛速度較慢,而於01分09秒時開始變換至內側│││車道,並持續行駛內側車道。│├─────┼─────────────────────────────────┤│03分00秒至│A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其前方約5組車道線段與間隔之距離有1白色小客││03分09秒│車,而A車正逐漸駛近,約於03分01秒時,有一車號為0000-00號之白色小│││客貨車(下稱B車)行駛外側車道超過A車,超越之距離約1至2組車道線段│││與間隔。於03分08秒時,B車因與其前方藍色小貨車距離稍近而剎車,因而│││顯示其後煞車燈,A車則逐漸駛近,且距離正前方白色小客車縮短為約不到│││3組車道線及間隔,距離B車亦僅約1組車道線段及間隔(A車以其自03分00│││秒開始至03分08秒結束時,所行駛約23組車道線段與間隔長度而推估其時速│││至少80公里)。│├─────┼─────────────────────────────────┤│03分10秒至│A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而B車則因其前方藍色小貨車車速較慢,於03分10││03分17秒│秒開始顯示左轉方向燈,並於03分11秒時開始向左駛入內側車道,此時,其│││與A車約僅距離1組車道線段及間隔,A車因而多次長按喇叭示警,然其車│││速尚較B車快,而與B車間之距離縮短至僅約半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而B車│││則因A車長按喇叭示警,於駛入內側車道約3分之1之車身後,又於03分14秒│││向右駛回外側車道內,A車車速仍較快,於03分15秒時,其車頭已達B車車│││尾,且持續超越,於03分16秒時B車已消失在畫面中,此時,A車距離原本│││在其前方之白色小客車約僅2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距離外側車道前述之藍色│││小貨車亦僅約不到2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而於前述B車出現後,以至B車於│││變換至內側車道而因A車長按喇叭又駛回外側車道之前後,A車內女性一直│││持續講話,提及「……聽是還可以聽啦,等到不能聽我再、再弄啦……要不│││要檢查嘛……以前檢查都要2萬8……很麻煩啦……跑到省立醫院,檢查不好│││,又再跑一趟,很累啦,太累了,2萬8……」等語。│├─────┼─────────────────────────────────┤│03分18秒至│A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其前方之白色小客車似開始加速,兩車距離逐漸拉││03分26秒│開至約3組車道線段與間隔,約於03分21秒時,已拉開至將近4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而A車車速原較左前方行駛外側車道之藍色小貨車快,其間距離則縮│││短為約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且持續縮短至A車車頭接近該小貨車車尾,約│││於03分23秒時,A車與前方白色小客車之距離已拉開至超過4組車道線段與│││間隔(A車內之女性仍繼續講話,提及「……2萬8……買菜……」等語,而│││車內測速照相警示系統則於03分23秒以語音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03分26秒至│A車於03分26、27秒時突然減速,致其與行駛外側車道之藍色小貨車距離迅││03分30秒│速拉開至1個車道線段間隔,於03分28秒時,拉開至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而│││A車與其前方白色小客車之距離則拉開至將近2組車道線段與間隔(A車於│││03分26秒開始至29秒期間,僅行駛不到6組車道線段及間隔,可推估其時速│││僅54公里,且持續放慢中)。A車持續減速,於03分30秒時,與上開藍色小│││貨車之距離已拉開至約3組車道線段與間隔(A車於03分29秒開始至30秒期│││間,僅行駛不到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推估其時速僅約36公里,且持續放慢│││中)(而其車內女性仍繼續說話,提及「……你像這樣……很麻煩啦」等語│││)。│├─────┼─────────────────────────────────┤│03分31秒至│於03分31秒,A車繼續減速,其與前方白色小客車之距離迅速拉開約7、8組││03分33秒│以上之車道線段與間隔,與外側車道之藍色小貨車之距離亦迅速拉開約4、5│││組以上之車道線段與間隔。於03分31秒時,先聽見A車輾過高架道路伸縮縫│││之聲音,於03分32秒時,外側車道有一黑色小客車(從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係D車)超過A車後,逐漸減速並駛向右側路肩,隨即聽見一聲金屬碰撞聲│││及因緊急剎車之輪胎摩擦路面之聲音,其後另一輛白色小貨車(從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為C車)亦於超過A車後,逐漸減速並駛向右側路肩(以同上之│││方式推估A車車速,此時應已減至約時速30公里以下)(而A車內原本在說│││話的女性則於03分32秒至33秒時說了一聲:「喔。」)│├─────┼─────────────────────────────────┤│03分34秒至│於03分34秒,A車繼續減速至接近停止,於03分34秒至35秒時,D車及C車││03分38秒│已均駛至路肩,並繼續減速至幾乎停止,約於03分36秒時,似前開說話之女│││性聲音又說一聲:「喔。」而D車於03分37秒已先停在路肩(與A車距離約│││4至5組車道線段與間隔),隨後C車則於03分38秒停在D車後方之路肩上(│││與A車距離約3至4組車道線段與間隔)。│├─────┼─────────────────────────────────┤│03分38秒至│A車於03分38秒時亦在內側車道上完全停止,於03分43秒時,聽見拉手剎車││15分00秒│之聲音,而A車內之女性於03分44至45秒時先講了一句「搞什麼鬼!」,於│││03分47秒時,有一關上車門之聲音,A車內之女性於03分52至54秒間,又講│││了一句話(內容聽不清楚)。於04分21至22秒及04分28至29秒時,分別聽到│││一男性說了一句「你有撞到他嗎?」隨後於04分34秒時,又有一關上車門之│││聲音,於04分35秒時,似聽到放下手剎車之聲音,於04分36秒時,A車內之│││女性講了一句「有沒有碰到?」(於04分43至44秒時,似又再問了一次)A│││車隨即開始往前緩慢行駛。於04分46秒,A車開始加速行駛駛離原先停置位│││置,一直到錄影結束,A車內均未再有講話聲音。│││於03分39秒時,C車駕駛座車門打開,駕駛人(下稱C男)下車後,先往前│││走到D車旁,隨即又走回C車旁打開駕駛座車門拿東西後,復走到C車前狀│││似撥打行動電話。│└─────┴─────────────────────────────────┘┌───────────────────────────────────────┐│檔案名稱:PICT4994(在3882-VP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一行駛中車輛(綜合全部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此為B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02分00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B車原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某處內側車道,且逐漸超越行駛外側車道之數輛││00分59秒│車,約於00分15秒至00分18秒變換至外側車道(此時其與內側車道前方黑色│││小客車尚有約3至4組車道線段及間隔之距離),且開始加速,因而接近行駛│││在內側車道前方之黑色小客車,於約00分27秒時超越該黑色小客車,繼於00│││分34秒時又超越內側車道另一輛白色小貨車(根據其後車櫃車門上之車號00│││6-YV號。可知此即為C車),且逐漸接近前方行駛在內側車道之白色小客車│││,而約於00分53秒時,超越該白色小客車(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即為A車),並再逐漸接近前方外側車道上之藍色小貨車(於00分59秒時距│││離約將近4組車道線段及間隔,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即為上開A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中行駛外側車道之藍色小貨車)及內側車道上另一輛白│││色小客車(於00分59秒時距離約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01分00秒至│B車繼續行駛外側車道,其速度較前方內側車道之白色小客車及外側車道之││01分03秒│藍色小貨車快,因而於01分02秒時,B車距離內側車道前方白色小客車已不│││到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而和外側車道前方之藍色小貨車距離亦拉近至約為2│││組車道線段與間隔。│├─────┼─────────────────────────────────┤│01分04秒至│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並開始往左駛向內側車道,於01分05秒時,有某││01分12秒│車長鳴喇叭,於01分07秒時,B車將原已跨至內側車道之約3分之1車身移回│││外側車道,上開某車亦持續按喇叭示警至B車完全駛回外側車道,此時,B│││車與前方藍色小貨車相距約僅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B車自01分04秒開始至│││01分12秒結束時,計約行駛約20組車道線段與間隔,可推估其當時時速至少│││80公里)。│├─────┼─────────────────────────────────┤│01分13秒至│B車繼續行駛外側車道,一輛白色小客車由內側車道超越B車(根據前述及││01分18秒│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為A車),約於01分15秒時,A車車尾已超過B車車│││頭,約於01分15秒至18秒時,B車向左變換車道而駛入內側車道,在A車後│││方,此時A車車速仍較B車略快,約於01分17、18秒,其與A車距離約1組│││車道線段及間隔。│├─────┼─────────────────────────────────┤│01分19秒至│B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而與其前方之A車距離約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距││01分23秒│離外側車道前方之藍色小貨車則約為1組半車道線段與間隔。約於01分19秒│││時,A車車後煞車燈突然亮起,並持續至01分20秒,且因其車速驟減,其與│││B車之距離隨即拉近至約僅半組車道線段與間隔,B車與行駛外側車道之藍│││色小貨車之距離則迅速拉開。於01分21秒時,A車車後煞車燈再度亮起(且│││持續至01分24秒),其車速再度驟減(以同前方式推估其車速已減至時速30│││公里以下),兩車距離縮減至不到一輛小客車長度,而可清楚看見A車車牌│││號碼為1300-ZA。│├─────┼─────────────────────────────────┤│01分24秒至│A車仍持續顯示其煞車燈,且其車速降至接近停止,B車與A車間之距離縮││01分28秒│減至幾乎要碰撞上,於01分24秒時,突然聽到一碰撞聲及因緊急剎車之輪胎│││摩擦路面之聲音,B車車頭猝然朝左靠近路旁護欄,且大幅減速(A車之煞│││車燈於01分24秒結束前熄燈),外側車道則有一輛黑色小客車(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為D車)及其後方一輛白色小貨車(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為C車)迅速超過B車及A車後,減速往右側路肩行駛。01分│││26秒時,B車向右拉回內側車道中央並緩慢向前行駛,而A車亦緩慢行駛在│││前且繼續顯示煞車燈(約於01分27秒時熄滅),此時,兩車距離約數公尺。│├─────┼─────────────────────────────────┤│01分29秒至│B車及A車以接近停止之速度緩慢向前行駛。於01分30秒時,A車又亮起煞││01分36秒│車燈,並於01分31秒時停在內側車道上,而B車則繼續緩慢前行,並約於01│││分34秒時停置於內側車道上,距離A車仍僅約數公尺。而D車與C車則約於│││1分30秒至31秒時,亦一前一後停在右前方數10公尺處之路肩,於1分36秒時│││,C車駕駛座車門打開,駕駛人C男下車。│├─────┼─────────────────────────────────┤│01分37秒至│B車及A車仍維持同上位置停在內側車道,01分38秒時,A車駕駛座車門打││02分00秒│開,一身穿紅色上衣、深色短褲之男性(下稱A男)下車,先至A車車後查│││看情況,於01分47秒時,又朝B車走來,於01分52秒走至B車左側位置(即│││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左側以外之位置),01分53秒時,可聽聞有人敲擊車窗│││數次後說:「開車不要這樣開啦,很危險你知道嗎?」【錄影畫面接續至檔│││案PICT4995播放】│└─────┴─────────────────────────────────┘┌───────────────────────────────────────┐│檔案名稱:PICT4995(在3882-VP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B車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係接續檔案PICT4994為播放,約02分00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由檔案PICT4994接續至檔案PICT4995播放】││02分00秒│A男繼續說:「行車紀錄器有錄到你阿。」另一男性聲音則回答:「我也有│││,我也有,我也有。」(其聲音係在車內,應係B車駕駛人,下稱B男)約│││於00分03秒時,A男又從B車左側位置走回A車,途中還回頭看了一眼,約│││於00分09秒時,打開A車駕駛座車門,然其另面對右前方D車及C車位置舉│││起右手至頭部右側比劃,且聽到其似乎對D車及C車方向講話,又回頭看了│││B車一眼,於00分13秒左右,右腳先伸近駕駛座,但左腳則仍立在車外,往│││D車及C車方向看了數秒後,於00分18秒時,又以右手朝D車及C車方向比│││劃,狀似對該方向講話,於00分20至21秒時,又回頭看了B車一眼,方才於│││00分23秒時進入A車駕駛座關上車門,A車短暫亮起煞車燈後即開始往前駛│││離。00分27秒時,B車仍停置於原先位置,並聽到B男說「1300-ZA」,隨│││即於00分30秒至01分02秒時說道「喂,你好,我這邊有發生車禍,沒有,在│││中山高,那個,那個高架橋北上,1968喔,好好好好,OKOK,好好好好好,│││汪先生,好,對對對對對,好,再見。(其內容應為撥打電話報警)」。約│││於01分10餘秒時,C車駕駛人走到C車車後,B車仍停在原先位置,於01分│││45秒時,B男又說道:「喂,你好,我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了,對對對對│││,國道一號高架橋,北上,對,我這邊看不到……(錄影結束)」。至A車│││則早於00分40秒左右駛離B車行車紀錄器前方可見範圍。│└─────┴─────────────────────────────────┘┌───────────────────────────────────────┐│檔案名稱:VICO2445(在1271-YK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一行駛中車輛(綜合全部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此為D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05分00秒(00分00秒至04分39秒錄影畫面均與本件無關,以下不贅)。│├─────┬─────────────────────────────────┤│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4分40秒至│D車原行駛在國道高速公路某處之外側車道上,而在其左前方行駛內側車道││05分00秒│與D車距離約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處之白色小貨車則為C車(可清楚看見其│││後車櫃車門上之車號000-00號),另前方至少約100公尺處,行駛外側車道│││上之白色小客貨車(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即B車)正欲變換至內│││側車道,然於04分43秒時,其與左後方內側車道上之白色小客車(從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即A車)之剎車燈均亮起,於04分45秒時,B車在未│││完全變換至內側車道時,又駛回外側車道,此時D車因車速較快,與A車及│││B車之距離逐漸拉近;待A車超越B車後,約於04分52至54秒時,B車顯示│││左轉方向燈,而變換至內側車道,在A車後方,於04分55秒時,D車車內測│││速照相警示系統以語音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04分56秒時,B車剎車燈亮起│││,並顯示左轉方向燈,且A車、B車及C車之車速均驟減,於此段錄影結束│││前,D車與內側車道之B車距離已不到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之距離,且其車│││頭已與C車車尾甚為接近。│└─────┴─────────────────────────────────┘┌───────────────────────────────────────┐│檔案名稱:VICO2446(在1271-YK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D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00分55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0分00秒至│錄影畫面一開始係行駛外側車道之D車,其車頭已追及內側車道之C車車尾││00分05秒│,且與C車前方之B車亦僅距離約1組半之車道線段與間隔,A車與B車車│││尾剎車燈均亮起,且車速均驟降至幾乎停止,此時C車與B車之距離已不到│││1組車道線段與間隔;然此時A車前方之車輛與A車之距離至少50、60公尺│││以上。於00分00秒結束前,D車行車紀錄器畫面已看不到C車及B車(顯示│││至少車頭已超越C車,而約與B車後半段平行),且A車也僅剩前半段,此│││時D車似遭碰撞,於聽聞碰一聲後,往左偏移及搖晃,D車隨即減速,並勉│││強控制行向,而放慢速度行駛至右前方路肩,約於00分07秒時停在路肩。車│││內駕駛人(下稱D男)則約於00分30餘秒時,開始撥打電話,且因使用藍芽│││,車內響起電話等待聲,約於00分41秒接通時,對方表示「你好」,D男亦│││表示「你好」,對方接著表示「請說」,D男則表示「我在汐五高架往北16│││.2公里發生了車禍。」對方接著複述D男所說之位置。│└─────┴─────────────────────────────────┘┌───────────────────────────────────────┐│檔案名稱:ADR-1241(在006-YV資料夾內)││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一行駛中車輛(綜合全部行車紀錄器畫面,可知此為C車)內之││行車紀錄器往正前方拍攝。││錄影時間:約03分35秒(00分00秒至02分00秒錄影畫面均與本件無關,以下不贅)。│├─────┬─────────────────────────────────┤│錄影時間│錄影內容│├─────┼─────────────────────────────────┤│02分01秒至│C車原行駛在國道高速公路某處之內側車道上,其前方至少50、60公尺處內││02分18秒│側車道上有一白色小客車(根據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即A車),另│││行駛在其前方至少50、60公尺處外側車道上之白色小客貨車(根據前述及以│││下勘驗結果,可知此即B車)於02分05秒正欲變換至內側車道,然於02分07│││秒時,在未完全變換至內側車道時又駛回外側車道,之後C車逐漸與前方之│││A車及B車拉近距離,於02分15秒時,與開始顯示左轉方向燈變換至內側車│││道而行駛在A車後之B車,僅距離約不到4組車道線段及間隔,B車約於02│││分18秒時完全駛入內側車道,而在A車之後,C車與B車距離拉近至約3組│││車道線段及間隔(根據C車於02分11秒至16秒所行駛之車道線段與間隔組數│││,以同上方式推估,其時速約90公里)。│├─────┼─────────────────────────────────┤│02分19秒至│02分19秒時,B車車後之左方向燈仍繼續閃爍,且剎車燈亦亮起,並一直持││03分35秒│續,於02分20秒結束時,C車與B車之距離已拉近至約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此時C車雖然減速(以同上方式,推估其時速已降至不到60公里),然B│││車車速仍較慢,C車於02分21秒結束時,與B車距離已拉近至不到2組車道│││線段及間隔,然B車車速仍較慢,C車於02分22秒結束時,與B車距離已拉│││近至不到1組車道線段及間隔,於02分23秒時,C車因緊急剎車且往右閃避│││即將碰撞之B車車尾(於02分23秒結束前,C車車頭已幾乎碰到B車右後車│││尾,而因其約半個車身駛入外側車道,此時外側車道一黑色小客車(根據前│││述勘驗結果,可知此即D車)從右後方行駛至C車旁,其車頭超過C車,C│││車右車頭因而在B車右邊撞及D車左側車身(但畫面未能確定D車是否與B│││車碰撞),D車遭碰撞後,隨即減速並有略為失控搖晃,勉強控制住後即往│││路肩駛去,C車亦在其後往路肩駛去,於02分30秒時,停在已停止之D車後│││方。約於02分35秒時,C車左側有一身穿深色長褲、綠色上衣之男性(根據│││前述勘驗結果,可知此即C男)往D車走去,但走到D車車尾,又於02分42│││秒時轉身往回走,此時D車駕駛座車門打開一下又隨即關上;C男於02分53│││秒時,手持行動電話走到C車車前撥打電話,03分05秒時又有一身穿綠色上│││衣之女性從C車右側走到C車車前,與在C車左前方之C男講話,約於03分│││14秒時,兩人分別走回C車兩側,於03分19秒時,C男又走到C車左前方聽│││電話及撥打電話,約於03分30秒時又走回C車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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