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 林碧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翁金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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