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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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補正催告函送達回執及相當於不當得利之計算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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