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被告甲○○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本票、設定土地抵押權登記及其他所用證據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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