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四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八六號),本院臺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限制住居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嗣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審訊完畢,經查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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