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俊寬法官黃呈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