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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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張漢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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