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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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芳瑜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芳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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