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3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蘇偉譽

莊幸輯

被告 何敏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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